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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争议的处理程序与法律问题思考_免费论文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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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当前的林业建设目标向生态林业转型,人们逐渐提高对森林资源价值的认识,其中暴露出现的林权争议越来越多,为了稳固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以及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应对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与法律完善提高重视,确保公平公正地调节好林权争议双方的矛盾,进而促进社会进步与生态环境的共同进步。本文将主要分析林权争议的主要成因,并对其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理与法律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林权争议 行政处理 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5-0135-01
1 林权争议的主要成因
1.1 历史遗留原因
历史已有原因是大多数林权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比如,早在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建国初期工作不够细致,导致山林划分界线不够清晰;工作人员随意填写林权证,发生登记面积与实际不相符,四至与现地不相符等现象。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都慢慢演变成了造成当前林权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1.2 林权认定档案的缺失
相关林权登记档案的缺失也是导致当前林权争议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我国林业发展历史来看,地方政府林业部门在实行“三定”方案(稳定林权、划清产权、明确山界)的过程中,档案登记管理工作粗心大意,造成林权档案缺失,集体林地权属无据可查;且没有相关文件予以认可,使得与国有林场争议不断发生。
1.3 人为因素导致
随着近年来林地的经济价值逐渐攀升,人们都在承包经营集体林。但由于过去对于林权问题的不重视,在进行林权转移与承包程序时相当不规范,有的村集体组织“指山卖磨”,对未进行确权的林地进行有偿转让,造成“一林多主”,从而引发林权纠纷。
2 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
所�^林权争议,指的就是在林木、林地等资源在发生占有、使用或收益等行为时多产生的争议,这类争议具备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的双重属性。为了调解这种林权争议,我们应深入改革,对林权调查处理问题深入研究与调整。
2.1 设立处理林权争议的政府部门
林权争议所牵涉到的利益巨大且关系错综复杂,须完善相关的处理机制才能有效化解。当地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部门,并打造一支由工作经验丰富、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调解小组,负责管辖区域内所有的林权争议调解工作。政府部门也应争取相关经费支持,建立工作激励制度,充分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将林地分界线落实到位,并提出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目标,做好各司其职,处理好各级问题,尽量在基层将林权争议解决到位,减少上访事件的发生。
2.2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对于部门牵涉人数较多、情况复杂存疑的林权争议案件,当地政府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通过各级主管部门与林地当地政府的共同商讨之后,作出合理处理,并做好争议双方人员的思想工作。各乡镇需要按照县级政府的实践水平,组建专门处理林权争议的领导小组,实现多级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进而保证调节林权争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3 严格审查,促进调解工作的规范性
工作人员在处理林权争议的调解过程中,不仅要对产生林权争议的原因进行深究,还要弄清楚争议双方之间的人际关系,从侧面去了解该争议事件的性质。对于双方给出的证据要严格审查,在确定争议性质之后作出有效的调解协议,并由争议双方与林业部门各自存档保留。相关部门在处理林权争议时,要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按照程序、法律条规以及事实根据去处理,保证所有林权争议处理完善。政府也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所有的林权争议案件进行仔细复查分析,确保无任何纰漏。
3 林权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
对林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救济、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体制建设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产生林权争议的法律诉求、单位或组织与个人之见产生林权争议的法律诉求,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去完善林权的法律制度,进而有效化解林权争议。
3.1 为林权提供法律保障,推进林权制度改革
林业行政部门应强化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保障一切林权经营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完善林权争议的法律法规建设[2]。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应加强林业档案的管理,在林权争议出现的第一时间内进行调解。国家应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去制定完善且配套的林业政策,促进我国林权建设与制度改革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2 完善林权争议的联动调解机制
大部分林权争议都与土地、农业等纠纷有关,此时应充分发挥林业、农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合作处理好林权争议;政府部门应组建由林业、国土、农业等行政机关组成的联动调解小组,一旦出现林权争议纠纷,则可及时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从多方面的专业角度对争议作出妥善处理。尤其是在对待历史纠纷问题,不管是政府还是法院都应慎重处理,严格审查证据与调查历史因素,力求在法律层面将林权争议依法解决。
3.3 完善林权法律建设,促进林权转移与承包机制的规范性
当前的林业发展遇到的问题都非常的复杂,尤其是由于利益巨大而不断产生的林权争议纠纷,更是近年来遭遇的重要难题。不管是国有、集体、单位还是个人,往往会出现利益分配不均、林权转移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的林业发展,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进行林权制度的改革:首先,各森林、林木以及林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要十分明确,以家庭承包为经营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共存,将林地与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落实到位;其次,制定颁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规范林权登记与林权证书的换发工作程序,保管好一切与林权相关的法律文件。此外,尊重林权自愿转移的意愿,并且要将林木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与林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区分开来,同时还应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林业其他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国林业的多元化发展。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当前我国发生的大多数林权争议案件来看现行的林权处理程序与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与调整。此外,不管是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还是之后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纠纷当事人都应在法律框架之内去解决争议。只有正视当前处理程序与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并加以改革完善,才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林业建设发展,促进人文与自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许羚懿.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及其认定规则构建[D].浙江农林大学,2013.
[2]赵琪.林权纠纷解决的法律对策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13.
[3]周伯煌,汤元瀚.林权争议非诉解决方法的创新研究[J].求索,2012,(07):22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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