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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与合理限制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然而,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的其中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一直是理论界探讨研究的话题。言论自由应当在多大的程度上给予保护?其是否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及合理地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更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言论自由;保护;合理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66-02
一、言论自由的理论考察
最早为论者所强调的言论自由价值即是它有助于我们增进知识与获知真理。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学理上的论证。其中,以密尔和霍姆斯的论证最为著名。密尔在他的《论自由》中提到“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
密尔的真理自我矫正的见解为霍姆斯所继承。霍姆斯认为“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将之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这就是著名的“思想与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在霍姆斯看来,所谓思想也是一种商品。任何一种商品,判断它是否符合普通社会大众的需求,需将其放在自由流通的市场中去考察。思想作为一种产品,也有必要进行这种检验。将众多思想作为一种商品投诸市场,各种思想在自由的市场中得以碰撞和交流并相互竞争,这样,好的思想会在一定时间过后得到肯定并脱颖而出。当然,这种市场的流通和碰撞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好的思想可能需反复进入市场,接受检验。
二、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相关宪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是对公民拥有的言论自由权利的最直接的宪法规定,基于此条,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得以在宪法的高度内获得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47条也涉及对言论自由的规定。其中,第41条是从公民享有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权利方面,对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在更深层次的展开。第47条这既肯定了公民的其他方式的广义上的言论自由,也从积极自由的角度,主张合理的权利请求,主张国家对于权利的实现应给予充分的条件予以保障。
此外,对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行使的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虽然较为笼统,但还是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指明了大致的方向。
总之,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还是有具体条文的明确规定的,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国家对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充分重视。
三、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
(一)世界各国言论自由保护的相关规定
1.英国。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首次对言论自由进行明确规定,至今这一自由已经普遍被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予以确认,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
2.美国。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美国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明确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此外,美国还制定一些单行法规,将国家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具体化,如美国1952年颁布的《统一实施的单一出版物法》、1964年国会通过的《新闻自由法》、美国许多州的议会通过的《阳光法案》等都以单行法的形式加强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3.日本。日本在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进行保护的特色就是它建立的宪法法院以及由此带来的宪法诉讼及危险审查机制。宪法法院主要用以开展对自由权的保护,以对抗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的专横侵权。
(二)我国言论自由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笼统且抽象,缺乏对言论自由保护的明确规定。我国仅仅是在宪法第35条对公民的言论自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宪法毫无疑问地被赋予了最高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宪法的高度概括性、抽象性以及与现实社会较低的联系程度等问题,而使得我国公民在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难以真正实现。所以,仅仅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难免显得抽象、笼统,无法给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具体的途径指导,这是在言论自由的保护时首先面临的问题。
2.宪法之下,我国缺乏与言论自由保护相配套的专门立法。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要保证公民言论自由的充分实现,除了依赖于我国宪法的规定之外,还需要借助于其他的相对具体的法律的保障。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在《民法通则》、《刑法》及《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有关法律对言论自由的规定还相对分散,缺乏与宪法规定相对配套的专门立法规定。
3.当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可能存在被侵害的情形,由于我国缺乏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相应的宪法监督机制,在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侵害时,公民不能直接依据宪法寻求救济和保护。在其他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尚不健全时,仅仅依靠宪法的保护,实际上会使得言论自由成为一项不可诉的权利,救济较为困难,这也反过来影响到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三)完善我国言论自由保护的措施
1.完善言论自由保护的立法配置。宪法给予言论自由保护的根本大法地位,但是由于宪法本身的抽象性及与社会生活联系较为疏松,因此,言论自由的保护需要其他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将其具体化、特定化,从而使我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能够建立起一整套法律规范,从而加强对我国公民言论自由保护的可行性。
2.制定专门的单行法规,从而保障不同领域的言论自由得到不同程度的保障。制定针对公民的言论自由的专门单行法规,针对不同时期出现的言论自由问题进行解决与改进,这样可以更好地增强对公民言论自由保护的针对性,而且这也可以更好地与根本法地位的宪法及具体的法律部门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一起形成我国对公民言论自由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保护网。从而可以全面、系统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3.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言论自由司法救济途径。在言论自由的司法救济方面,注意借鉴吸收世界上不同宪法诉讼模式的合理成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应积极探索和推动宪法在普通诉讼中的间接适用,即公民若认为自己依据宪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在其他手段救济不能奏效后,可以通过法院间接依据宪法的精神维护权利。
四、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
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在一个大的社会系统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总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所以,自由必须被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在正当的权利面前,我们必须对自由进行限制。而对该合理限度的界定,必须是建立在对言论自由与其他正当权利之间冲突的合理分析与解释上。
(一)对言论自由权利进行限制的基本原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最早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于1919年审理申克“抵制征兵第一案”的一案判决书中提出的。他在判决书中提到“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一原则旨在根据一定环境下言论表达活动给现实秩序造成危险的性质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它把言论自由看作是一种根据结果来衡量的可克减的权利。这一标准一直以来被运用于美国的司法实践,并在保护言论自由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对我国公民言论自由限制的具体举措
宪法学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1.预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说、出版等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在表达以前要受一定的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审查。
2.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序予以制裁的制度。
我们国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采取的是事前限制,这样可以更好地预防一些不良言论有可乘之机,此外,我认为我们国家也应对事后追惩制引起足够的重视,以便于在某些不当的言论出现时确定具体的责任人,从而在放宽事前言论自由的同时增强言论自由的事后惩罚制度。
(三)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自由。当今社会,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已经很好地得到了行使。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使公民的言论自由形式更多样化了。但是,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是随意的自由吗?我们应如何规制网络言论呢?正当的言论才能使思想得以解放,观念得以更新。但是,网络上的信息传播却有着不同于以往信息传播的特点:隐蔽性、迅捷性、广泛性、交互性等等,网络中的言论自由因为网络的特点具备了与现实中的言论自由不一样的特质,我们应规范网络中的言论自由,既保护其正当性的一面,又要防止其弊端。
五、结语
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很大程度上讲,人类社会经济组织的演进、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科学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言论自由的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所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现时代具有鲜明的价值。但是,自由不是绝对的,它也会受到一些限制,而且这些限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所以,关键的是如何在公民的权利行使以及在行使权利时做出合理的限制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更好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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